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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消防条例

来源:武装部、保卫处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5 10:51 点击: 字号:【

南宁市消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与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四十条,主要包括:设立消防公益专项资金,消防安全宣传与教育,消防重点区域及场所的消防管理,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广告设施的消防管理,改革消防审批制度,轨道交通的消防管理,孔明灯等空中漂移物的燃放和销售问题,公安派出所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问题,以及明确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

  《条例》中多项规定引人关注,如“对建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防火和灭火要求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商品集散地以及生产储存居住一体化的区域和场所,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改造;在未改造前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防范措施”。“而公众聚集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对于老年公寓、福利院、养老院、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要求的,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此外,《条例》中还明确,“禁止在高层建筑周边和扑救场地上空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禁止在地下建筑和已经开通管道燃气的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

  对于灭火救援,《条例》中还规定,如有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车辆、器材和其他物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推诿、拖延。灭火救援结束后,应当立即返还,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在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妨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可以依法实施清除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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