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一站式”养犬登记 进校园活动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学校各校区违规养犬、遛犬的现象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南湖校区尤为明显,这不仅对校园环境造成污染,而且也给师生带来安全隐患。另据调查发现,到目前为止,我校养犬户并没有在学校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为贯彻落实《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引导广大师生员工、住户自觉遵守《广西艺术学院校园养犬管理办法》和《关于重申禁止在院内遛狗等事宜的通知》〔艺院〔2008〕96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依法、科学、文明养犬,消除猛犬伤人、犬吠扰民、犬粪污染环境等问题和矛盾。学校拟于近期联合南宁市青秀分局开展“一站式”养犬登记进校园活动。
时间:2016年1月9日上午9:00至12:00
地点:南湖校区生活区36栋楼下
活动结束以后,学校保卫部门将按照《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广西艺术学院校园养犬管理办法》持续查纠违规养犬、遛犬问题。若发现在规定时段、范围以外有违规养犬、遛犬的将予以拍照曝光、现场捕扣报警处理,发现流浪野犬人人可以捕杀。
请各单位、部门将此公告传达至每位师生员工及住户,希望广大爱犬人氏积极配合,爱犬就应给它一个合法的身份,以您爱犬之心更加爱广艺,广大师生员工应当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校园美好环境,共创安全文明和谐校园。
监督举报电话:南湖校区5333091、相思湖校2868118、西校区3215510。
附件:
1.“一站式”养犬登记进校园活动方案
2.《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摘要
3.《广西艺术学院校园养犬管理办法》
4.《南宁市养犬登记业务流程及有关规定》摘要
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
附件1
“一站式”养犬登记进校园活动方案
一、时间
2016年1月9日上午9:00至12:00
二、地点
南湖校区生活区36栋楼下
三、组织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公安分局
广西艺术学院保卫处
广西艺术学院后勤中心
四、活动内容
(一)青秀区公安分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我校开展“一站式”养犬登记活动。养犬人士请根据相关要求到以上地点办理《养犬证》(后附办证流程及所需材料)。获取《养犬证》后,报学院后勤物业管理部门备案,并与学院保卫部门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届时两个部门在以上地点设立临时办理点)。
(二)已经办理《养犬证》的养犬人士,请到以上地点登记备案,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三)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宣传,并解答有关问题。
附件2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摘要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和医院的办公服务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体育运动区、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为禁止养犬区。
除禁止养犬区外,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范围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一般管理区内,攻击性强的危险烈性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即时有效制止。
(三)不得污染环境,产生异味或者其他污染的应当及时清理。
(四)不得遗弃犬只。
(五)不得组织“斗犬”活动、不得伤害、虐待犬只。
(六)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不得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饲养犬只(遛犬除外)。
(八)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养犬行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明,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戴嘴套。
(三)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携犬只进入电梯间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第二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公约,约定村、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在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超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未经登记(含延续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每只三百元罚款。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一百元罚款。
(五)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件、证明的,没收登记证件、证明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停留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七)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展流浪、弃养犬只的收容救助工作不报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收容救助犬只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宰杀收容救助的犬只或者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动物产品和收容救助的其他犬只。
附件3
《广西艺术学院校园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园养犬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及家属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进一步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学院《关于重申禁止在院内遛狗等事宜的通知》(【2008】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湖校区、相思湖校区和西校区,桂林校区可根据桂林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条 养犬人应自觉贯彻执行《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遵守学院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必须按规定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办理《养犬证》。获取《养犬证》后,应报学院后勤物业管理部门备案,并与学院保卫部门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否则视为无证养犬。
第五条 禁止在院内公共场所养犬、遛犬。违者按以下措施处理:
(一)对养犬人进行劝阻,及时制止其违规行为,并对其作违规登记;
(二)将犬只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进行治安处罚;
(三)通报养犬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领导批评教育,并按学院有关纪律规定对养犬人给予相应处理;养犬人非本院人员的,责令其本院亲属教育管理;如属租住户,追究其户主责任。
(四)将处理结果报保卫处备案,并视情况在全校通报;
第六条 学生宿舍禁止养犬只。违者按以下措施处理:将犬只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 由所在单位对养犬人作出严肃处理;
(三)将处理结果报学工处和保卫处备案;
(四)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七条 禁止外来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校园。门卫安保人员要加强对外来人员车辆的检查,发现带有犬只,劝其将犬只留在校门外,否则,坚决禁止其进入校园。
第八条 学院保卫处负责牵头全面管理,各部门特别是养犬人所在单位,负有宣传教育、管理监督、劝阻制止的责任,广大师生员工及家属应当自觉遵守学院规定。
第九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南宁市养犬登记业务流程及有关规定》摘要
一、养犬登记业务流程
(一)办理养犬登记(新办证)
1、法律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必须携饲养的犬只接受免疫,并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一般管理区内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九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免疫养犬的,没收犬只。同时,属单位的并处每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并处每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携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
2、条件。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合法身份证明;(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固定住所且住所不在禁止养犬区范围内;(4)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5)近3年内无遗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用于国家保护文物、仓库、施工场地原材料的看护、警卫或者其他合理用途;(2)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4)配有管理人员,犬只应当经过专业训练;(5)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6)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3、个人申请养犬登记提交的材料。养犬人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和养犬人义务保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1)养犬人身份证或户口登记簿等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如非本市户口需持暂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和养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2)携犬只到代办点拍摄犬只照片;(3)有效期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犬免疫证》;(4)饲养绝育犬只的,应当提交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犬只绝育证明;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和导盲、扶助犬只的相关证明;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书。
4、单位申请登记养犬的提供的材料。(1)养犬登记申请表;(2)本单位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犬只免疫证明;(4)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单位和个人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5、办理养犬登记(新办证)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
(1)养犬单位或个人携犬只到养犬登记“一站式”委托代办点领取《养犬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养犬义务保证书并填写;
(2)代办点受理申请材料和初核以及对犬只扫描识别,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代办点开具“银行缴费通知单”和《养犬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给犬只照相。材料不符合的,当场告知其一次性补齐。对属于危险犬只(即禁养犬)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养犬人依法自行处理或送犬只收容救助机构;
(3)申请人持代办点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取得缴费回执;
(4)申请人返回代办点将缴费回执单交回代办点,由代办点工作人员给犬只注射电子识别芯片;
(5)代办点工作人员录入信息进“南宁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登记机关审核。经审核同意的,予以制作养犬有关证件并发放;
(6)申请人凭缴费回执单和《养犬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代办点领取犬牌和犬证。申请人未按时领取养犬登记有关证件,所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二、有关规定
(一)收费事项名称。养犬管理费。
1、法律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应当由养犬人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办理养犬延续手续时交纳。养犬管理费每年交纳1次。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 饲养绝育犬的,凭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管理费。
2、收费标准。《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9〕86号)
(1)在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养犬每年应当交纳管理费,第一年征收标准为每只300元,第二年起每年每只200元;
(2)养犬管理费每年交纳一次;
(3)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
(4)饲养绝育犬的,凭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管理费。
(二)重点管理区的划分。
1、法律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区、医院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禁止养犬区。
本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和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四)出具绝育犬只证明的机构。
1、法律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饲养绝育犬的,凭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管理费。
2、具体机构名单。《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出具犬只绝育证明的动物诊疗委托鉴定机构名录的通告》
单位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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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灵路75号 |
张 伟 |
3235690 13197613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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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路7-3号 |
谢 斌 |
5359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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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路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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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湖路葛塘巷15号 |
黄超英 |
5862298 |
请需要出具犬只绝育证明的市民,按规定到以上指定动物诊疗机构办理。本通告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由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六)南宁市养犬登记“一站式”委托代办点。
1、法律依据。《南宁市养犬登记办法》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可以委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社区服务机构)等组织(以下称养犬登记受委托机构),具体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养犬登记证换发、犬牌的换发、补发,以及犬只信息采集、录入系统等申请受理和咨询等辅助性工作。公安派出所委托养犬登记受委托机构具体办理养犬登记申请受理、咨询等辅助性工作,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2、南宁市养犬登记“一站式”委托代办点地址及电话。
(1)青秀区双拥路7-3号南宁市酷比宠物医院
电话:0771-5359815
(2)兴宁区北宁路48-2号南宁市喆朋宠物店
电话:0771-2821606
(3)西乡塘区大学路134-111号
电话:0771-3210210
(4)江南区亭洪路10+1号商业大道A区10栋6-9号南宁市派特宠物乐园
电话:0771-491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