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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武装部、保卫处 作者:武装部、保卫处 时间:2015-12-22 10:56 点击: 字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户口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单位内的户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108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1273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广西艺术学院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 教职工家庭户口管理规定:

1、 凡居住在我院教职工宿舍区内并执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的我院教师职工及家属,均为家庭户口。

2、 非我院教职工的的直系亲属,即不是自己的父母亲、配偶和子女的,不允许将户口挂靠在我院。

3、 教职工若需办理本人及亲属子女户籍关系的有关手续,可持本人户口簿及相关材料到保卫处户籍管理办公室代为办理。

4、 长期出境、国外定居、参军或者死亡的,户主或户内人员应及时到户籍管理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 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1、 凡户口未转为居民户口簿,或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来我院工作,但尚未在我院内安排住房的教职工,均为集体户口。

2、 教职工集体户口由保卫处户籍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因购房、公证、出国留学等有关事宜的可办理借出手续,使用完后须及时归还,造成丢失的由本人负责。

3、 调离我院的教职工,须在两个月内将户口迁出我院,做到“人走户走”,两个月内户口仍未迁出者,后果自负。

三、 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1、 南宁市户籍的新生不转户口到学院,南宁市外新生可选择迁或不迁,若选择迁入,

必须在第一年新生入学注册时交户口迁移证,逾期不再受理。在读期间不得将户口迁出。

2、 学生在平时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到户籍管理办公室办理。

若需要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及时说明,使用完后须及时归还,造成丢失、被盗、损坏和涂改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3、 学生办理转学、退学手续时,凭相关部门的文件一个月内到户籍管理办公室办理户口迁出,一个月后仍未办理迁出手续的将冻结其户口的使用权。

4、 凡经教育部、国家教委录取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按有关学籍管理和公安部门规定,没有充分理由证明的一律不能更改姓名、年龄等项目。需要恢复或变更民族成分的,本人应写出充分的理由报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开具证明,学院主管部门签出批准意见,报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因个人某种原因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5、 应届学生毕业时,由学院就业办出具就业方案,保卫处户籍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户口迁移证,各院系统一领取并分发给学生自行带回入户。由于特殊原因暂时将户口保留在学校者,须在两年内将户口迁出或按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迁回原籍,但须学生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回学院办理有关手续,逾时不迁的,将按公安机有关规定处理。

6、 未就业毕业生与学院签订保留档案户口在院内两年期间,可以到户籍管理办公室开具与就业有关的身份、户口等符合政策法规证明,但不为其提供补办身份证、考研、出国、婚育等与就业无直接联系的证明。

    四、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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